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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艺赔了舞伴一万五

1999-06-03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林靖通讯员郭京霞)6月2日,被称为“北京平四王”的杨艺与昔日舞伴徐莉接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徐莉最终获得了总计15260元的侵权赔偿。

1998年7月,徐莉将杨艺及广东省唱片有限公司等五单位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作出了由杨艺及五单位在一家全国性报刊上向徐莉致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260元的判决。判决后,徐莉以赔偿中无肖像使用费为由提起上诉。

一中院经过调查,确认《杨艺教你跳》VCD光盘、录像带及《舞曲花园》录音带、CD盘均使用了徐莉的肖像。由于杨艺及唱片公司未经徐莉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其肖像,构成了对徐莉肖像权的侵害。但法院认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侵权的情节、侵权的内容所占比例予以适当赔偿,而徐莉的给付肖像权使用费及诉讼代理费4万余元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并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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